【政策】铁力市异地招商引资项目若干政策
| 招商动态 |2016-02-17
铁力市异地招商引资项目若干政策
为充分调动域外单位招商引资积极性,本着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原则,加快铁力区域产业项目建设,推动铁力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凡域外组织单位通过招商引资引进落户铁力的产业项目(矿山勘查、采掘业和房地产开发业除外),称为异地项目,均享受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域外组织单位”包括本市以外的伊春市各县、区(局),外省、市独立财政体制单位,称为项目引进方。铁力市为项目承接单位,称为项目落地方。
第三条凡落户铁力工业园区的异地项目,要符合工业园区准入条件,落户其他地方的异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应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符合《铁力市招商引资产业扶持政策》的相关要求。
第四条 异地项目引进工作流程
(一)异地项目引进方提出招商信息,与铁力市政府或工业园区管委会共同研究,初步确定项目可行性、项目用地及建设规模、相关扶持政策等意见,并签订异地项目合作协议。
(二)异地项目引进方与投资方进行洽谈,必要时,项目引进方与落地方可共同与投资方进行洽谈,确定投资意向后,项目投资方与项目落地方签订项目投资协议,项目引进方作为第三方见证,参与协议签订。
(三)项目落地方提供项目落地必要条件及相关服务,项目引进方负责联系投资方并跟踪督促项目投资及建设进度。
第五条 异地项目要接受落地方管理,执行《铁力市招商引资产业扶持政策》。
第六条异地项目应按照市场监管、税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并在属地缴纳税收。
第七条异地项目收益分配办法
(一)异地项目建设投产后,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级所得部分,在兑现《铁力市招商引资产业扶持政策》后,项目引进方与落地方各得50%。
(二)异地项目收益分配在每年年初的1月15日之前,核算项目上一年度缴税及分配金额。
(三)落户铁力工业园的异地项目收益分配由铁力工业园区管委会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铁力行政区域内朗乡、桃山、双丰、铁力四个林业局招商引资落户各乡镇所在地或各自辖区内的项目建成投产后,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级所得部分,在兑现《铁力市招商引资产业扶持政策》后,四个林业局得50%,铁力市得50%,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本政策未尽事宜,由异地项目引进方与落地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本政策由铁力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政策由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版编辑: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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